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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不完全调查,纽约市有超过百分之六十的人口都知道这次诽谤事件,而全美国也至少有超过一半人口听闻过这次事件。其中三大商业电视台的新闻节目进行了报道是原因之一,而纽约市市长和洛杉矶市市长两位政治人物的发表〖言〗论,也起到了促进作用。显然,这已经成为了社会探讨问题。
大家对“埃文一贝尔事件”的关注已经离开了事件本身,更多是关注事件背后的意义。正如威廉一伍德所说,如果只是克雷格一库克一个人,他是绝对没有如此大能量的,能够将这次事件闹得如此沸沸扬扬。
真正的幕后黑手,还应该算上新闻媒体一个。新闻行业的职业〖道〗德准则问题,再次成为聚焦对象。
同时,网友们的盲目从众心理,也成为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新课题,网络效应对舆论的重大影响。这个课题,也成为未来十年讨论不断的课题。只是,埃文一贝尔没有想到,自己居然成为了这个课题的导火索之一。
在真相大白之后,有不少社会学者都加入了讨论的行列,认为这次事件体现了网络信息时代,新闻媒体对爆料的渴望,同时也是观众对消息劲爆要求的提高,还有网络假消息的纵横,以及网民缺乏辨识能力的担忧。还有心理学者、法律学者、教育学者等各个专业领域都加入了讨论之中,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课题。
埃文一贝尔的名字,非本意的,成为了网络效应对舆论重大影响的第一个重大案例,甚至之后还出现在了教科书之中,让所有人啼笑皆非。
真相大白之后,埃文一贝尔仅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了一句话而已,却让整个美国舆论界都混乱了起来。所有媒体更是提心吊胆,十一工作室对七十六家媒体的起诉,让这些媒体都有些不知所措,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十一工作室是什么打算。
要知道,诽谤罪,在美国可是一个辣手的罪名。
在崇尚〖言〗论〖自〗由的美国,每一位公民都可以〖自〗由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,可以批评政府的政策失当,即便你的批评缺乏事实根据,甚至完全失实,政府不会告你诽谤。
单纯从理论上来说,如果用失实的语言公开攻击别人。造成对方的经济或名誉损失,就构成诽谤罪,但是实际情况远比这要复杂得多。
在美国,有两种人如果被人公开责骂,是很难起诉别人诽谤的。一种是政府公务员,一种是名人。作为政府公务员,必须忍受被人责骂的痛苦,即便对方的责骂是完全失实的。也不能告对方诽谤。作为名人,也是如此,因为身为公众人物,别人的谩骂,当事人也只能忍受,如果因为被骂就去起诉别人,一般也告不赢。
这里引发一个问题:什么样的人可以叫做名人或公众人物?其标准是什么?法律上似乎没有很明确的规定,据说美国的一些案例显示,有些法官认为你的大名在网上或媒体上公开报道过三两次,就算是名人了。埃文一贝尔,显然就是一位名人。
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〖言〗论〖自〗由,名人受到〖言〗论攻击,甚至诽谤时,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胜诉。如此困难的最大原因,就是因为对于名人的报道往往是捕风捉影,这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〖言〗论〖自〗由的基本权利。
而在诽谤罪定罪条件中,必须要能够证明“经济或名誉损失”。
经济或名誉损失自然不能空口无凭,例如某人造谣说当事人有传染病或不良嗜好,使当事人失去了一个年收入为十万美元的工作职位,那么当事人就有了告他诽谤的真凭实据。为了要证明自己受到经济损失,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个人收入:为了要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失,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医药费用,等等。如果不想公开,或者拿不出真凭实据,就最好不要轻易告人诽谤,否则就是白hua精力、时间和律师费。
而名人,恰巧无法出示这方面的真凭实据。因为作为公众人物,本来就是处于镁光灯之下的职业,加诸在其身上的“诽谤”大多都只是娱乐效果之一,制造的伤害根本无法取证。比如说公众人物提出证据说,因为诽谤自己丢失了一个面试机会“面试机会”这样虚拟的东西是不能作为证据提交的。所以,公众人物要用诽谤对抗媒体,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行为。
如果是超级大公司,表明了公司追究责任的决心之后,对于诽谤事件的处理,一般还是会放松态度的,毕竟和媒体打好交道、换取利益,才是大公司掌舵人明智的做法。但十一工作室,准确的说是埃文一贝尔,媒体实在不清楚这个个性十足的少年会做出些什么,就算明知道媒体诽谤的罪名无法取证,也许他也还是会和七十六家媒体奄死网破、不死不休在法庭上闹,这是绝对有可能的。